(2017)桂01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淑芸、李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芸,李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桂0102执827号被拘留人黄淑芸,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拘留人李统权,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黄淑芸、李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淑芸、李统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淑芸、李统权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黄淑芸、李统权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审判员 梁荣军书记员 江旭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