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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淑芸、李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芸,李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桂0102执827号被拘留人黄淑芸,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拘留人李统权,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黄淑芸、李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淑芸、李统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淑芸、李统权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黄淑芸、李统权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审判员  梁荣军书记员  江旭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