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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东东、王恒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东东,王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58号申请人:谢东东,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王恒涛,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东与被告王恒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恒涛名下位于安平县丽景豪庭小区3栋2单元602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东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恒涛名下位于安平县丽景豪庭小区3栋2单元6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诉讼保全费2370元由申请人谢东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