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士信与天津市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信,天津市南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857号原告:张士信,男,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狮汽车仪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医院,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号。法定代表人:王西墨,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该医务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志伟,该院外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信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郝春杰人民陪审员 轩淑敏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