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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浙江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823640-X。被执行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6744Q。本院在执行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3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45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特殊教育学校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向泸州市纳溪区特殊教育学校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