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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郁某甲、郁某乙等与郁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某甲,郁某乙,郁某丙,郁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郁某甲。申请执行人:郁某乙。申请执行人:郁某丙。被执行人:郁某丁。本院在执行郁某甲、郁某乙、郁某丙与郁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郁某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天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