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线洪亮保险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线洪亮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负责人:佟玉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线洪亮,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福录乡成德村村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线洪亮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事故发生时,向上诉人报案的人并不是线洪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报案人的录音以及笔录,证明报案人不是线洪亮而是张某1,向上诉人索赔的人员也是张某1。而原审法院认定不存在换驾的依据是交警大队的报案记录。如果不存在换驾,在事故现场向上诉人报案的人员并没有提到是线洪亮驾驶该车辆。二、交警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对线洪亮进行酒精含量测试,该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16时,酒精测试的检验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如果线洪亮为酒驾,那么在事隔多个小时后进行的酒精测试已经无法准确认定酒精含量。如果线洪亮当时不存在酒驾的情况,为何现场不进行酒精测试。线洪亮当时并不配合上诉人进行酒精测试。2015年11月26日,在张某1的询问笔录中,张某1认可线洪亮曾经喝酒了,并且向上诉人承认车辆是其驾驶的。事故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内容无故遭到删减,但是交警部门并未通过技术手段还原,使得案件事实模糊不清。2015年11月3日对宋某的询问笔录中,宋某承认行车记录仪曾经在其手中,并且交给线洪亮的爱人。被上诉人线洪亮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被上诉人线洪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0000元,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58682.54元,赔付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3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0日,原告线洪亮为其所有的北京现代BH7161HAY轿车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104678.4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金额(司机)1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金额(乘客)4座×1万元/座,保险费3259.7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7月13日0时起至2016年7月12日24时止,并不计免赔。商业保险条款中第四十条,约定了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遗弃被投保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2015年11月9日16时50分许,原告线洪亮驾驶自己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206省道由北向南行至75公里800米下坡处,遇有牛群横过道路,线洪亮采取措施时,车辆向左侧滑,将在道路左侧的江生南撞至道下后,驶入边沟内翻车,造成江某死亡,乘车人张某2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江某死亡,原告线洪亮于2015年12月11日赔偿江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0万元、为乘车人张某2垫付医药费3060元、维修事故车辆支出58682.54元。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线洪亮负全部责任。穆棱市人民法院以(2016)黑1085刑初48号判决:被告人线洪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线洪亮和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除符合免责条款外,被告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本次事故存在换驾的行为且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情形的抗辩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2016)黑108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人是本案原告线洪亮,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在遗弃被保险车辆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免除责任,被告提供的交警部门对张某的笔录内容中,原告线洪亮当时去医院了,不能认定为遗弃车辆行为,被告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原告线洪亮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51327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3053.74元,合计254380.7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线洪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51327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3053.74元,合计254380.74元。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被保险机动车辆肇事时驾驶人是谁,如存在换驾,上诉人能否依此免责;二、如是线洪亮驾驶,线洪亮是否属于酒驾,上诉人能否依此免责;三、交警部门未对行车记录仪还原,上诉人能否依此免责。关于是否线洪亮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问题。被上诉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线洪亮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线洪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决被告人线洪亮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主张并非线洪亮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仅是依据案外人张某1向上诉人报险的索赔申请书及上诉人查勘员王某与张某1的电话录音。该索赔申请书中记载驾驶员为张某1,张某1电话录音中自称是其驾驶案涉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该两份证据无法否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且上诉人查勘员王某在接受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询问时称张某1一会这么说,一会又那么说,一看就不是张某1开车。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主张的并非是线洪亮驾驶案涉被保险机动车辆肇事不予认定。另外,即使并非被上诉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不具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八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四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上诉人不能依据保险合同或依法免责。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属于酒驾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驾驶案涉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酒驾,且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线洪亮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交警部门未对行车记录仪还原,上诉人能否依此免责问题。本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并未对此规定为免责条款,即使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对行车记录仪还原,上诉人也不能依此免责。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2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凡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