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建强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69号罪犯李建,男,33岁(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技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0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李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二中刑终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12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2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2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20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李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根据李建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建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建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原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书 记 员 张雪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