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镇江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市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镇江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市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潘亮,杨婕,严斌,杜昭娟,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琪。委托代理人:常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镇江市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文军。委托代理人:李德平。原审被告:潘亮。原审被告:杨婕。原审被告:严斌。原审被告:杜昭娟。原审被告:张伟。再审申请人镇江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潘亮、杨婕、严斌、杜昭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镇江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 猛审判员 李书文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敏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