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家明与陈文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明,陈文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287号原告:杨家明,男,1956年9月16日生,仡佬族,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被告:陈文波,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西侧一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孙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璐,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家明与被告陈文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家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杨家明负担。审判员 徐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