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士顺诉林甸县国安驾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顺,林甸县国安驾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845号原告:马士顺,男,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被告:林甸县国安驾校,住所地林甸县永胜村一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顺与被告林甸县国安驾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士顺负担。审判员 陈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