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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士顺诉林甸县国安驾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顺,林甸县国安驾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845号原告:马士顺,男,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被告:林甸县国安驾校,住所地林甸县永胜村一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顺与被告林甸县国安驾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士顺负担。审判员  陈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