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82李天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祥,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建筑安装业从业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天祥于2017年2月9日20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小型轿车从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四大酒店出发,沿水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堂路,沿香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启东市221线,沿2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吕蒿线,沿吕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吕四港镇汇顺铝业公司前路段时,将车驶入吕蒿线南侧河边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李天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经启东市公安局鉴定,李天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天祥在事故现场东侧10余米处农宅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天祥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高华兵、卢庆杰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行驶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相关监控视频资料,涉案车辆照片,车辆信息单、驾驶证查询信息单及被告人李天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天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天祥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