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立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立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立剑,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立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赣1128刑初字1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立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立剑提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立剑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立剑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艳红审 判 员 肖 萍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