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永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郝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C区独立商业楼2号。法定代表人曲志勇,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郝永刚,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二期23号楼1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提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