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曹广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曹广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3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仁人路324号。负责人:刘汉勋,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贵,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系该行副行长,现住山西省怀仁县九龙巷6排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现住山西省怀仁县怀贤街289号12号楼3单元201号。被告:曹广秀,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同煤集团小峪煤矿职工,住山西省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远,男,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曹广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原告已缓交),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武斌彬审 判 员 燕喜艾代理审判员 杜玉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