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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1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增加粉管费用3870元及场地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2490元、执行费10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