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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樊玉芹、高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玉芹,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樊玉芹,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高丽娟,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玉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