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人为本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孙丰光,薛凤梅,孙晓荣,孙宁亮,牛志军,黄红伟,崔德禄,陈淑红,吕庆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众美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丰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人为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叩家村南首。法定代表人:崔德禄,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牛志军,经理。被执行人:孙丰光,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薛凤梅,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孙晓荣,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孙宁亮,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牛志军,男,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黄红伟,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崔德禄,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陈淑红,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吕庆孔,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人为本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孙丰光、薛凤梅、孙晓荣、孙宁亮、牛志军、黄红伟、崔德禄、陈淑红、吕庆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韩克波审 判 员 李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