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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天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汉中天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天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天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9311.3元,申请人申请的29311.3元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陕07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