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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胡东与深圳市深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深圳市深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7141号原告:胡东,女,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深圳市深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4060号花样年香年广场B座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7915Y。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诉被告深圳市深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