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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力海与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家业、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海,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家业,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713号原告:王力海,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69334110法定代表人:王孝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家业,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00000101998。法定代表人:邢富翔,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力海诉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家业、第三人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王力海承担。审判长  许静贤审判员  梁玉升审判员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