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特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特监1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洲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2005023P。法定代表人:薛信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锦荣,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8388303159。负责人:顾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行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称,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就担保物权已提起了金融合同纠纷诉讼,本案与(2017)苏0681民初849号案件存在重复诉讼,而且金融合同纠纷诉讼在先,故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2017)苏0681民特364号案件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申请人未收到任何材料。3.抵押权设定也存在瑕疵。申请人在迫于贷款压力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抵押合同,房产价值远远高于抵押价值,抵押合同效力存在瑕疵。4.担保债务不确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宜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处理。综上,请求撤销(2017)苏0681民特364号民事裁定。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辩称,1.实现担保物权是特别程序,可以通过非诉方式实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和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两种方式并不冲突,最终目的是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优先受偿。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节省审判时间,提高司法效率,又能保证双方合法权益,不存在重复诉讼、重复受偿的可能性。2.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关于文书送达地址的补充协议》约定地址,送达了法律文书,所以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3.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真实,抵押登记物的价值是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和抵押登记机关的规定,双方签字真实,抵押合法有效。4.《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和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自担保权利和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所以被申请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而且,物的担保所对应的债权数额已由《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证确定,无需再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所承担的份额。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真实,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1民特364号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土地证号启国用(2008)0845、面积4093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权证号078106、面积484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00110482、面积7326.5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00110481、面积5321.9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00108724、面积7326.5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00105802、面积374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00110483、面积7326.52平方米的工业厂房。申请费129529元,由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申请人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申请人用其名下409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35882.76平方米的工业厂房提供抵押担保。深圳市红绿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薛信燊、陈彩妹等为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合同订立后,被申请人按约提供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贸易融资额度。2017年1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向本院起诉,要求1.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2418167.66元,利息404542.80元及逾期利息;2.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红绿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薛信燊、陈彩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有权以被告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的抵押物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3月3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4月1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向本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其称,截止2017年3月31日,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计结欠其贷款本金42418167.66元、利息1033513.19元。请求准许拍卖、变卖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本院认为,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的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并非是申请人所称的重复诉讼。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1民特364号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符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长  印建忠审判员  杜春华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文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