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与刘金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刘金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经营者:朱佳。被执行人:刘金土,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执行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与刘金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标的90088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金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