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鲲鹏与韩本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鲲鹏,韩本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鲲鹏,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本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鲲鹏与韩本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韩本地在郧西县香口乡下香口村三组(香口乡原老粮油所处)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本地位于郧西县香口乡下香口村三组(香口乡原老粮油所处)的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