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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鲲鹏与韩本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鲲鹏,韩本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鲲鹏,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本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鲲鹏与韩本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韩本地在郧西县香口乡下香口村三组(香口乡原老粮油所处)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本地位于郧西县香口乡下香口村三组(香口乡原老粮油所处)的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