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潘延伟、迟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潘延伟,迟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6号。注册号:210281000038040法定代表人:李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延伟,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迟颖,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延伟、迟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8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15日分别将被执行人潘延伟、迟颖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金栾路84号4单元3层2号{房产证号:瓦房权证铁私字第(201202072)、4层1号(房产证号:瓦房权证铁私字第(201202071)两处房屋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氏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81民初1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