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四顺2人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四顺,丁天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四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8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张家界市看守所。辩护人钟保贵,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天真,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11月1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张家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四顺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丁天真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6)湘08刑初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四顺、丁天真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丁四顺未委托辩护人,经本院依法通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保贵为其提供辩护。经查阅案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丁天真受被告人丁四顺的安排,乘坐王某某驾驶的湘G178**大众小车,从张家界市区出发,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高速收费站出口外的道路旁,从与丁四顺事先约好并等在该处的联系人手中取得两包甲基苯丙胺后乘该车返回张家界。次日1时许,该车行至常张高速公路张家界东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丁天真所坐的副驾驶座位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96.863克。公安人员随后到丁四顺家中将丁四顺抓获,当场从丁四顺身上及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1.1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074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粉末状毒品3.41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查笔录,查获的毒品及称量记录、鉴定意见,手机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丁四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丁天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公安机关扣押的19760元现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丁天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是在熟睡中被王某某用丁四顺的车载去常德的,他并不知道所取包裹内装有毒品;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系受丁四顺的指使去常德取毒品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丁四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丁四顺安排丁天真前往常德德山取毒品并运回张家界的证据不足,丁四顺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19时许,上诉人丁四顺在张家界市区请上诉人丁天真和王某某吃完晚饭后,将湘G178**大众小车交给王某某,要王某某驾驶该车前往常德市,另外安排丁天真乘坐该车到常德市取毒品运回张家界市。王某某驾车出发后,丁四顺打电话指使丁天真到常德德山收费站出口处。车行至该接货地点后,丁天真下车,从与丁四顺事先约好并等在该处的联系人手中取得一装有甲基苯丙胺的手提袋。丁天真返回湘G178**小车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将装有毒品的手提袋放在自己身后,乘该车返回张家界市。次日1时许,湘G178**小车行至张家界阳湖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将丁天真抓获后,从该车副驾驶座位上查获两包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6.3%和76.2%的毒品996.863克。随后,公安人员到丁四顺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丁四顺身上及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1.1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074克及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粉末状毒品3.41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检查笔录、毒品封存笔录、称重结论、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抓获嫌疑人、搜查车辆与房屋、人身检查、封存毒品及称重毒品的照片:(1)2015年12月29日0时30分,公安人员在张家界市阳湖高速收费站出口查获王某某驾驶的湘G178**大众小轿车,从丁天真所坐的副驾驶座位上查获一橘黄色手提方便袋,内藏2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498.057克和498.806克。(2)2015年12月29日2时43分,公安人员在丁四顺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丁家溶村的家中将丁四顺抓获后,从丁四顺上衣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净重20.14克;从丁四顺家二楼客厅的火架桌上查获净重3.41克的灰色粉末状物1包;在火架桌上还查获用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半颗和2小包用锡箔纸团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8颗,共净重2.55克;在客厅沙发上查获一个黑色塑料方便袋,内装一包净重16.51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72颗和一小包净重1.035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同时查获现金19760元及银行卡多张。公安人员人员对查获的上述毒品疑似物依法予以扣押和封存,对查获的现金、银行卡、等物依法予以扣押。2.拆封笔录及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张(公)物鉴(理化)字(2016)9号鉴定意见:经对上述封存的毒品疑似物进行拆封后分别取样送检,从湘G178**大众小车上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中、从丁四顺身上及其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丁四顺家中查获的一包灰色粉末状物及4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6)8253号物证鉴定意见:从湘G178**大众小车上查获的2包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6.3%、76.2%。4.毒品收缴收据、非税收入缴款书:本案所查获毒品均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所扣押现金已缴入国库。5.高速公路收费站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湘G178**小车于2015年12月28日19时43分进入张家界收费站,21时19分出河付收费站,22时08分进入河付收费站,22时30分出德山收费站,22时34分进入德山收费站,29日0时46分出张家界收费站。6.通话详单载明:(1)2015年12月份,丁天真使用的177****8803与丁四顺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159********、155********均联系频繁。2015年12月28日,丁天真使用的手机号码与丁四顺使用的手机号码有过十余次通话,其中:21时31分,丁天真的号码在河伏收费站主叫丁四顺的号码;22时36分,丁天真的号码在德山与丁四顺的号码通话。(2)2015年12月28日17时至19时,丁四顺使用的155********手机号码与王某某使用的137********手机号码通话多次。王某某的手机号码于同日21时55分至22时13分之间所接打的3个电话地点均在常德市范围内。(3)2015年12月28日,丁四顺使用的159********与归属地为益阳市的188********的号码从17时51分至23时21分共通话10次。7.证人周某的证言:她在丁四顺手中买过几次冰毒和麻古。2015年12月28日23时许,丁四顺在陈某某开的一台越野车上,拿出一袋冰毒给她,说用来抵丁四顺从她那拿走的一台电脑的钱,她没有同意。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8日晚上,他跟“丁屎”(即丁四顺)在一起时,听到丁四顺打电话说“你们搞错路了,下高速后掉头回来过两个服务区就到了,货老板等到的”,丁四顺在电话里讲的取货地点是外地的名字。他后来又听到丁四顺打电话问丁四顺的两个兄弟回来没,丁四顺的兄弟讲到阳光酒店了,丁四顺就叫那两个人直接回童家峪丁四顺的家里。丁四顺说这两个兄弟一个是卖苹果的,一个小名叫“丁二”。当晚,他到丁四顺家里与丁四顺吸食了一些冰毒和麻古后,就被公安人员抓了。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8日下午,丁四顺打电话喊他一起吃晚饭。他开着卖苹果的货车到地方后,因为手机没电了,就打丁四顺电话,丁四顺叫了一个自称丁四顺弟弟的男子(丁天真)接他到了饭店。他们三人一起吃饭时,丁四顺叫他开车送丁天真去常德市跑一趟,他答应了。他把自己的货车送回醴滨小学附近,上了丁四顺车牌为湘G178**的大众小车,当时丁天真坐在副驾驶位上。丁四顺把车开到老广和时下车走了,他开车载着丁天真往常德走。上高速前,丁天真告诉他说丁四顺放了加油和过路的钱在车子档杆处,他看了下一共有四百元。他加了油后上高速,丁天真就睡觉了。因为丁四顺没讲具体到常德哪里,所以他到了常德的第一个收费站河伏收费站就下了高速,停车喊丁天真打电话。丁天真开始没打通,等了约半个小时,丁四顺回电话给丁天真讲是到德山收费站。他把车开到德山收费站后,一个男的开着辆越野车过来问他是不是老丁的朋友,丁天真回答是的。越野车往前开了一两百米停下,他把车停在了越野车后面。丁天真下车后真返回,他便开车返回了张家界。在路上,丁四顺给丁天真打过电话问到哪里了。他开车到张家界收费站时被抓,才知道车上有毒品。经混杂辨认,王某某辨认出丁天真是自称为丁四顺弟弟的男子。10.户籍资料,证明丁四顺和丁天真的身份信息。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丁四顺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8月3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丁天真因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11月12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12.上诉人丁天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12月28日,丁四顺请他吃晚饭,他先到饭店点菜。不久,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即王某某)驾驶一台微型车过来,随后,丁四顺开了台大众小车过来。三人吃完饭后,丁四顺付了帐,开着大众小车载着他跟着王某某的微型车到了醴滨小学的巷子口时,丁四顺下车走进巷子里,过了会返回把车停在了凤湾路口,丁四顺再次下车后他就在车里睡着了。他被王某某叫醒时,才发现所坐的小车已经上了高速。王某某在路上讲了丁四顺做那些事(指卖毒)没赚到钱的话,虽然没有直讲卖毒,但两个人心里都明白。他们在常德河洑下高速后,他给丁四顺打电话,但没有打通。在河洑等了一个多小时后,丁四顺给他回电话讲是德山,王某某听到后就朝德山开去。到德山下高速后,王某某把车窗放下来。出收费站不远处的一辆黑色小车靠上来,车上一个男子问他们是不是老丁的朋友,王某某讲是的,那台小车便朝前走了一段路停下来。他们也跟上去,他下车走到前面那辆小车,打开车门,发现车上只有一个男的。那个男的从副驾驶室座位上拿起一个黄色袋子递给他,他把袋子放在副驾驶位上,背靠着袋子,坐王某某开的车返回张家界。在路上,王某某说丁四顺应该会给他几百元钱,他就猜到袋子中是毒品了。下高速后,他们便被抓了。案发前几天,他在丁四顺的租住房玩时,听丁四顺讲过近几天有一条货(指1公斤冰毒)要到张家界来。经混杂辨认,丁天真辨认出王某某是与其一同去常德的男子。13.上诉人丁四顺的供述:2015年12月28日,他请丁天真、王某某吃晚饭,饭后王某某向他借车子,说去常德德山有事,几个小时就回来。他在广和超市附近的公路边上,把别人押在他那的湘G178**大众小车借给了王某某。丁天真当时坐在车子的副驾驶位上,没有睡觉,车上也没有毒品。王某某驾车走后,他打过几个电话给丁天真。在电话中,他得知王某某驾驶的车子中途下错了高速路口,从河伏收费站下了高速,后才去了德山收费站。同月29日凌晨,“五阿哥”(陈某某)开了台越野车来他家吸食毒品,两人吸食了一些冰毒和麻古,大概过了四十来分钟,公安人员就到他家把他抓住了。公安人员从他身上和从他家里搜出来的毒品都是他买来用于吸食的。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四顺违反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指使上诉人丁天真从常德市运输甲基苯丙胺至张家界市,运输毒品数量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丁四顺还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丁四顺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丁天真帮助运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丁四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丁四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丁天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丁天真是在熟睡中被王某某用丁四顺的车载去常德的理由和意见。经查,高速公路收费站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手机通话详单表明湘G178**小车从张家界收费站上高速去常德之前的十五分钟,丁天真使用的手机号码还与丁四顺使用的手机号码有过通话;证人王某某证明,上高速之前,丁天真告诉他说丁四顺在车上放了加油和过路的钱;丁四顺亦证明其将车子交给王某某时,丁天真并未睡觉。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丁天真是在清醒状态下乘车前往常德的。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丁天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丁天真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的理由和意见。经查,丁天真深夜长途乘车到常德德山收费站出口处,从他人车上接收一个手提袋后将该袋子放置在自己座位上用背靠住,该手提袋的交接高度隐蔽,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丁天真的供述也表明其案发前明知丁四顺将有一千克左右的毒品到货,他接货后亦已猜到袋子中是毒品。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丁天真对包裹内的毒品是明知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丁天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没有证据证明丁天真系受丁四顺的指使去常德取毒品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理由和意见。上诉人丁四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也提出原判认定丁四顺安排丁天真前往常德德山取毒品并运回张家界的证据不足,丁四顺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理由和意见。经查,高速公路收费站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从丁天真座位上查获的毒品证明了毒品的运输经过,丁四顺、丁天真等人均承认运输毒品的车辆系丁四顺所使用,案发前由丁四顺交给王某某驾驶;证人王某某证明丁天真系受丁四顺的安排前往常德,所开车辆下错高速路口后,丁四顺在电话中告诉丁天真正确的地点是在常德德山;证人陈某某证明听到丁四顺已安排包括丁天真在内的两人去取毒品,丁四顺还在电话中告知丁天真取毒品的地点,称送毒品的人已经在该处等待;手机通话详单证明在丁天真从往返常德、张家界的时间段,丁四顺不但与丁天真有过多次通话,还与一个归属地为益阳的手机号码通话频繁。上述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丁四顺指使丁天真从常德德山收费站接收毒品后运输至张家界市区的事实,丁四顺、丁天真均构成运输毒品罪。故丁四顺、丁天真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其林审判员 唐瑞龙审判员 朱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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