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晶晶与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晶晶,邹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吴晶晶,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邹燕飞,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驾驶员,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晶晶与被执行人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燕飞有车牌号为鄂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邹燕飞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