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艺林诉刘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艺林,刘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132号原告:刘艺林,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刘记,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乌江大厦。诉讼代表人:张家骐,该公司经理。原告刘艺林与被告刘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郑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艺林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妹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