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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72号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1081号。法定代表人:黄明裕,董事长。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8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118.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