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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栾玉松与王正卫、李永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玉松,王正卫,李永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516号原告:栾玉松(曾用名栾郁松),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进,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卫,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永波,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娜,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京平,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栾玉松与被告王正卫、李永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栾玉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玉松撤回对被告王正卫、李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栾玉松负担。审 判 员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彩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