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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巨某,绰号”巨大头”,出生于甘肃省华亭县,户籍所在地华亭县,住平凉市。1996年7月25日因吸毒被华亭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0元;1998年7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发现漏罪,1999年3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950元,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950元;2002年8月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9月2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甘0824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法定期间内,被告人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巨某撤回上诉。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宋学功审判员李燕审判员刘亚琼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郭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