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建仁与薛士法、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仁,薛士法,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599号原告:陈建仁。被告:薛士法。被告: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士法。原告陈建仁与被告薛士法、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建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仁撤诉。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