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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龙锦与西安市高新区圣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新区圣光,龙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圣光女子美容院。经营者朱颖强。委托代理人赵云。委托代理人赵庆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锦。委托代理人郭昕。委托代理人周照。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圣光女子美容院因与被上诉人龙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1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龙锦于2016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圣光女子美容院于2016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同意原审原告龙锦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圣光女子美容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龙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103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圣光女子美容院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龙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西安市高新区圣光女子美容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