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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金龙与被执行人杨萍、代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龙,杨萍,代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孙金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被执行人杨萍,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代光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孙金龙与杨萍、代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萍、代光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孙金龙支付剩余车辆维修损失138861元、替代性交通费288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5元由被执行人代光辉承担,执行费2500元由被执行人杨萍、代光辉共同承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杨萍、代光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