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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俞建平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8行初9号原告俞建平,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曼丽,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朱家角镇沙家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乔惠锋。委托代理人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平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违法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朱坚峰人民陪审员  朱莉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