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学清、冯林森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清,冯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515号被执行人:杨学清,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冯林森,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杨学清、冯林森诈骗罪一案,本院(2017)辽028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杨学清,冯林森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依法责令被告人杨学清、冯林森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扣押涉案冥币、帆布袋,予以没收。冻结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审 判 员 那荣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