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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法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法学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936号原告:李刚,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法学森,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法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勋茂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法学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法学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