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岩与李炳烈、金英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李炳烈,金英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团结委*组。被执行人李炳烈,男,1966年9月24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道阳光大厦*单元***室。被执行人金英顺,女,1966年5月26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李炳烈、金英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