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王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王小英,李建平,刘红俭,峡江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百花路2号。负责人:胡文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英,女,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生、肖熔,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平,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峡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俭,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峡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峡江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105国道西对面群玉路。法定代表人:严洪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峡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英、李建平、刘红俭、峡江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峡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核减���赔偿款77210.44元。事实和理由:1、李建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根据商业三者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中不予赔偿;2、王小英只起诉了医疗费33049.53元,一审判赔偿106288.04元,超过其诉请。王小英辩称,从事故经过看,半挂牵引车车身巨大,车尾是盲区,李建平没有发现刮蹭,继续正常开车去送货,不是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诉状系把先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判决并未超过诉请。原判正确,请予维持。李建平、刘红俭、峡江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事发发生属意外,挂车尾部与王小英的三轮车刮蹭,系盲区,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也证实其系不知情,而非逃逸,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判正确,请予维持。王小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人保峡江公司、李建平、刘红俭、峡江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其113798.0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6日19时14分许,李建平驾驶赣D×××××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车沿S322线由西向东行驶到遂川西庄烈士纪念墓段,与王小英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同向行驶,超车时与三轮车相刮,导致王小英受伤,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遂川交警大队认定李建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0月16日至12月9日王小英在遂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4月20日至5月8日进行颅骨缺损修补手术,花费医疗费32188.87元。刘红俭支付了医疗费73238.51元,另支付3000元现金给王小英。2016年7月7日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小英三个十级伤残,误工期五个月,护理期四个月,营养期四个月,后续治疗费九千元。李建平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峡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小英的损伤认定为:医疗费106288.04元、残疾���偿金26733.6元、误工费17485元、护理费142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财产损失630元、住宿费100元,共计184742.64元。一审法院认为,李建平驾驶机动车从王小英左侧超车时,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本案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建平系刘红俭雇请的司机,刘红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李建平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峡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人保峡江公司辩称李建平驾车逃离现场,李建平驾车离开现场并未导致事故查不清楚,故人保峡江公司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负理赔义务。王小英的损失共计184742.64元,由人保峡江公司在交强险内理赔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75454.6元;在商业三者险中理赔77030.44元(不含鉴定费),其余损失22257.6元由刘红俭负担。刘红俭已支付王小英76238.51元,相品后人保峡江公司应当赔偿王小英108504.13元,支付给刘红俭53980.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人保峡江公司赔偿王小英各项损失108504.13元,支付刘红俭各项损失53980.91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二、驳回王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刘红俭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看,李建平驾驶的半挂牵引车车尾是盲区,与王小英的三轮车发生刮蹭后,李建平并未及时发现,也未逃逸,而是继续正常开车去送货��交警部门的调查也可以看出李建平系不知情,且其行为也未影响事故责任认定,故本案情形与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免赔条款所述情形不同,人保峡江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王小英的诉状写的医疗费33049.53元,是扣减了已经垫付的部分,但其主张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医疗费总额并无误。综上所述,人保峡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思铭审判员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