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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夫、谢正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夫,谢正裕,黄晶,湖南省三钧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沙三度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夫,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正裕,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晶,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审被告:湖南省三钧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19号金山科技大厦808房。法定代表人:李夫。原审被告:长沙三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41号福乐凯公寓2栋303房。法定代表人:黄晶。上诉人李夫因与被上诉人谢正裕、原审被告湖南省三钧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晶、长沙三度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上诉人李夫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李夫于2017年5月17日之前缴纳诉讼费,但李夫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卢 苇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香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