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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善妹申请周建丰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善妹,周建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特7号申请人:周善妹,女,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苏州。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建丰,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苏州。申请人周善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建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申请人周善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善妹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怡静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