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瑞童、秦小妮与张建军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童,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童,女,200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大荔县。法定代理人:秦小妮,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80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童与被执行人张建军抚养纠纷的(2011)荔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4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建军自觉履行了5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占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