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4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陈名辉刘衍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衍树,陈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8240845-5。法定代表人:王晓天,行长。被执行人:刘衍树,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陈名辉,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衍树、陈名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705.8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衍树、陈名辉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705.81元及利息,诉讼费4958元,被执行人刘衍树、陈名辉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按期付清本息,本案执行完毕。如未能按期付清,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3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履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衍树、陈名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熊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冬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