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珍诉被告胡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珍,胡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589号原告王忠珍,女,193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容,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胡跃平,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王忠珍诉被告胡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忠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收1550元,由原告王忠珍负担100元。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