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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吉周与赵孟瑞为确认合同无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吉周,赵孟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贺吉周,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孟瑞,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日,住邓州市。关于贺吉周申请执行赵孟瑞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贺吉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