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975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48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李某乙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