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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字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白丽艳申请执行云南拓凯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丽艳,云南拓凯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457号申请执行人:白丽艳,女,汉族,1978年5月25日。被执行人:云南拓凯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韬,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旁云南百集龙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家居广场。白丽艳申请执行云南拓凯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6)西劳调书第7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云南拓凯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银行无存款,无房产,金杯牌云Axxx**车辆已查封,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