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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91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晓林、包头市贤德担保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茂等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林,包头市贤德担保有限公司,包头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茂,高步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执保58号申请人:李晓林,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申请人:包头市贤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霈,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包头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柴政,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丁茂,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北京市。被申请人:高步天,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包头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李晓林、包头市贤德担保有限公司诉包头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茂、高步天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晓林、包头市贤德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包头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登记于包头市鑫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内蒙古益锋盛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晓林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林、包头市贤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内蒙古益锋盛华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包头市鑫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包国用(2006)第200152号、第200151号、第20015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