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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海君与农安县万顺乡庆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3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海君与被执行人农安县万顺乡庆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吉农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计2906.42元及利息,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2014)吉农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做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