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晓霞、钟贵银、王德纯、杨明贵、钟泽辉、杨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晓霞,钟贵银,王德纯,杨明贵,钟泽辉,杨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晓霞,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东兴镇。被执行人:钟贵银,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东兴镇。被执行人:王德纯,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杨明贵,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东兴镇。被执行人:钟泽辉,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东兴镇。被执行人:杨晓军,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东兴镇。本院在执行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晓霞、钟贵银、王德纯、杨明贵、钟泽辉、杨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晓霞、钟贵银、王德纯、杨明贵、钟泽辉、杨晓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晓霞、钟贵银、王德纯、杨明贵、钟泽辉、杨晓军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23665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