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鲍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鲍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253号之一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负责人:冯应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龙,该公司员工。被告:鲍志强,住大连市。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鲍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 更多数据: